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2)
一、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知识点
3.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相关练习题
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是( )。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C.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D.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解析】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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