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排除事由
犯罪的排除事由指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此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出现频率较高,且随着近两年网上对于“正当防卫”报道的增加,考试中常见正当防卫与时事新闻相结合来考察的情况,下面就给大家梳理一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关内容。
考试中对于犯罪的排除事由主要从两个方面考察,第一,考察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区别;第二,考察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首先,大家要破除一个误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并不是只有在自身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可以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福州赵宇见义勇为属于正当防卫。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第一,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和违法。其中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现实”二字,要求不法侵害必须存在,如果行为人对主观臆想的侵害实施了防卫,造成损害的,即是假想防卫;
第二,防卫时间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要求不能事前防卫,比如:先下手为强,也不能事后防卫,比如:事后报复;
第三,防卫意图要求具备防卫的意识,这就要排除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他人;
第四,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注意:这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最明显的区别,因考试中常考察犯罪行为,而针对犯罪行为既可以正当防卫,也可以紧急避险,那么同学们到底怎么做题呢?最简单的办法,看对象,如果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就排除掉紧急避险的相关选项,若针对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排除掉正当防卫的相关选项,再去判断是否过限,是否满足其他条件;
第五,防卫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例如:山东聊城于欢案,二审获刑五年有期徒刑。特别需要大家注意一点,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况--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例如:网友戏谑的“龙哥案”即昆山电动车车主反杀案,以及今年福州赵宇案,均属于无限防卫权的情况。
最后,正当防卫在生活中很常见,那什么是紧急避险呢?我们来看一下,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概念我们能看出来和正当防卫非常相像,所以区别在哪呢?
主要有两点:
第一,起因不同,紧急避险起因是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这里的“危险”包含范围要大于不法侵害的范围,主要指犯罪与违法、自然界的力量,如地震洪水等等,和动物的侵袭,如猛兽追捕。
第二,对象不同,紧急避险的对象是不得已损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张某正在被人追杀,张某逃无可逃,转身和犯罪分子扭打在一起,即属于正当防卫,若张某抢了恰巧路过此处的王某电动车骑车逃跑,则是不得已损害第三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属于紧急避险。故上面我们说过做题可以从最明显的一个点—对象不同上去区分。
第三,限度不同,紧急避险要求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或等于的,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其他构成要件,时间和意图,与正当防卫相似,均要求正在发生,不允许事前事后避险,要求有避险意图。
本节内容是刑法中的高频考点,主要以案例考察为主,需要着重理解,尤其是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希望大家学习后,能轻松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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