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管辖之地域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管辖之地域管辖知识点
地域管辖,确定同级而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6.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当依据一定的规则,确定其中的一个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民事诉讼法-管辖之地域管辖相关练习题
关于一般地域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B.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适用的原则是“被告就原告”
C.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地方
D.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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