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之简易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一、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之简易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知识点
(二)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上诉而发生,因此也叫上诉审程序。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包括:①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②上诉的客体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③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④上诉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⑤必须递交上诉状。
第二审案件的裁判包括: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④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到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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