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管辖(2)
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管辖知识点
(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指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具体而言,裁定管辖主要有三种,即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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