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考点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和和政治活动的权利。该部分内容考察比较直接简单,多是以选择和判断题形式出题,但我们需要全面掌握,不能在简单的知识点上丢分、失分。考察多倾向于问政治权利所包含的哪4项子权利;另外会把每一项子权利单拎出来,问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再者就是刑法中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特别相关规定内容,我们要稍微留意。
一、4项子权利及其各项内容考察。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于①权利,常会每个选项出一个小案例,请你来判断主人公的条件是否符合,此处处理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见二、),一般情况下题目中只要没说不符合哪个条件,我们都默认为是符合的(即相当于没有说这个人是缺胳膊断腿的,都默认为他是身体健康的正常人。)eg:下列人员享有选举权利的是:A.17周岁的中国人小明;B.32周岁的英国人马克;C.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人;D.精神病人;E.被采取强制措施被监禁的人F.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G.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H。75岁老年人I.被刑事拘留的人。以上题目只有ABF选项有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年龄国籍和政治权利的情况,不具有选举权利,其它选项并没有把选举权利的三个条件都明确说出来,但没有不符合的情况,就默认符合。(精神病人是有选举权利的,只是不能行使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对于②权利中需要注意言论自由是最为首要核心的自由,内容中没有罢工自由和思想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也就被剥夺了出版书籍的自由,不能让他的“污染面积”扩大,但是他可以进行文学创作。在考试中曾经出现过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考察。虽然考频不太高,但需要稍微了解下有所涉及。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其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2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对于③权利,只要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国家机关的各项职务,包括普通职务和领导职务。
对于④权利,是剥夺政治权利后,不得再担任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Eg:担任某公办大学(事业单位)的普通教师,是可以的。
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后,除了以上4项子权利也被剥夺,其他权利不受影响。Eg:担任某民营企业生产线线长、劳动权、受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等内容不受影响。
二、刑罚中的相关特别规定。
有些题目要学会看隐含信息,并没有把和政治权利直接相关的条件摆在明面上白纸黑字写出来,但是习题背后暗藏刀光剑影。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可以行使选举权;
4、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5、对于故意杀人、强奸、防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特别规定需要注意是“应当”还是“可以”剥夺;还是具有权利,是否可以“行使”的问题。
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Eg:张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3年时间的起算点是10年有期执行完毕之日,就是他被放出来之后开始计算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那三年,都应经恢复人身自由了还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其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是赠送的,故张某总共被剥夺政治权利10+3=13年。
一、4项子权利及其各项内容考察。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于①权利,常会每个选项出一个小案例,请你来判断主人公的条件是否符合,此处处理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见二、),一般情况下题目中只要没说不符合哪个条件,我们都默认为是符合的(即相当于没有说这个人是缺胳膊断腿的,都默认为他是身体健康的正常人。)eg:下列人员享有选举权利的是:A.17周岁的中国人小明;B.32周岁的英国人马克;C.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人;D.精神病人;E.被采取强制措施被监禁的人F.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G.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H。75岁老年人I.被刑事拘留的人。以上题目只有ABF选项有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年龄国籍和政治权利的情况,不具有选举权利,其它选项并没有把选举权利的三个条件都明确说出来,但没有不符合的情况,就默认符合。(精神病人是有选举权利的,只是不能行使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对于②权利中需要注意言论自由是最为首要核心的自由,内容中没有罢工自由和思想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也就被剥夺了出版书籍的自由,不能让他的“污染面积”扩大,但是他可以进行文学创作。在考试中曾经出现过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考察。虽然考频不太高,但需要稍微了解下有所涉及。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其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2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对于③权利,只要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国家机关的各项职务,包括普通职务和领导职务。
对于④权利,是剥夺政治权利后,不得再担任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Eg:担任某公办大学(事业单位)的普通教师,是可以的。
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后,除了以上4项子权利也被剥夺,其他权利不受影响。Eg:担任某民营企业生产线线长、劳动权、受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等内容不受影响。
二、刑罚中的相关特别规定。
有些题目要学会看隐含信息,并没有把和政治权利直接相关的条件摆在明面上白纸黑字写出来,但是习题背后暗藏刀光剑影。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可以行使选举权;
4、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5、对于故意杀人、强奸、防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特别规定需要注意是“应当”还是“可以”剥夺;还是具有权利,是否可以“行使”的问题。
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Eg:张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3年时间的起算点是10年有期执行完毕之日,就是他被放出来之后开始计算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那三年,都应经恢复人身自由了还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其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是赠送的,故张某总共被剥夺政治权利10+3=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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