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的“期间”
行政诉讼法中有很多是关于期间的规定,在公职类考试中是易混点也是易考点,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开始的时和日都不计算在期间内。若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接下来我们就有关“期间”规定进行归纳总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8、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9、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1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1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1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5、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16、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8、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9、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1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1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1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5、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16、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