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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紧急避险考点讲解

来源: 2018-03-24 11:15
    长理职培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刑法紧急避险考点讲解》,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犯罪排除事由是指刑法理论上的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这里为大家讲解的高频考点是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讲解】一只狗正在追咬李四,李四在逃跑的过程中,为了躲避狗的追咬,抢走了路边王五的电动自行车,避免了身体伤害,此时李四不负刑事责任,李四的行为就属于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1)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讲解】李四的合法权益面临一种现实危险,狗咬李四,是对李四身体的侵害,而且这一危险不是李四凭空想象,而是真实存在的危险。

(2)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讲解】狗咬李四不仅是现实存在而且要求是正在发生,如果狗在追咬李四时,狗累晕了,那么李四再去抢王五的电动车,那就属于犯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3)主观:具有避险意识。

【讲解】李四在抢王五电动车的时候,主观想法必须是为了躲避狗追咬的危险,而不能是为了损害王五的财产利益,否则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4)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讲解】李四需要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抢王五的车,如果凭借自己的奔跑逃避追咬,是不能抢车的。同时紧急避险针对的对象往往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比如说李四抢走了王五的电动车。这也是跟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之一,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5)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讲解】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把控这个限度呢?一般要求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抢电动车是引起的损害,李四身体是避免的损害,电动车财产权的损害小于李四身体权的损害,即"弃车保帅"。如果损害价值相等,那么就属于避险过当了,举个例子:狗正在追咬李四,李四在跑的过程中路边没有车,只有王五一个人站在路边,于是李四一把拽住王五,向身后一甩,狗的心情不好,心里想了想:"咬谁不是咬啊",于是狗就咬到了王五的大腿,李四的大腿是腿,王五的大腿就不是腿了么?所以李四的行为就属于避险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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