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主要有动和静两种考察方式。静态的考察方式主要会涉及: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法律关系的特征;而动态的考察方式主要会涉及:法律事实。
一、 法律关系的特征及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由法律所调整,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依靠国家强制力去维护。例如:甲和乙是男女朋友,最终修成正果而结婚。那么之前,男女朋友不是法律关系,而夫妻关系则是法律关系。区别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的关键点就是:夫妻关系以《婚姻法》为前提。夫妻相比于男女朋友之间会享有特殊权利和义务,而且当一方的配偶权被侵犯的时候,该方是可以提起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维权的。
法律关系由三种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包括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国家四种。比如,当国家发行国债的时候,购买国债的国民就成了国家的债权人。因此,国家和国民是因国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得主体。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比如: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不变的内容,两者之间具备同一性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
二、 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甲将自己的手机赠与给乙。一个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就能让手机这一客体物的主体产生变化。我们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消灭的原因通称为"法律事实"。
如果在一个法律事实中,当事人的意志(意思表示)对于法律关系变化的走向能够起到主导作用,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行为"。比如:甲去超市购买一包中华牌香烟,通过购买他是完全可以取得这一财产的所有权的。但是,我们说他到底能从超市里获得什么?甲和超市老板的意思表示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类似于合同这样的法律事实一般而言都可以算的上是法律行为。
如果在一个法律事实中,当事人的意志(意思表示)对于法律关系变化的走向并不起到主导作用,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事件"。比如:甲的妻子乙,在一次外出旅游的时候,不幸坠机身亡。那么甲和乙之间的夫妻关系,一定会随着乙的死亡而消失。即使之前甲乙订立有"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身亡以后夫妻关系仍然保留1年。当一方死亡以后,夫妻关系仍然是立即消灭的,而不会因为他们之前的意志而转移。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人的出生,人的死亡,洪水,地震,山体滑坡等。再比如,战争,罢工,暴乱等。我们把之前一类法律事件称之为自然事件,而后一种法律事件我们称之为社会事件。
更多法律知识,请访问长理职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