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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犯罪中止的界定

来源: 2018-05-03 11:04

 在刑法总论中,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一个重难点,而犯罪中止作为未完成形态之一,也是考察非常多的一个知识点。如何去区分犯罪中止呢,在这里,给大家提供几个点来提升做题正确率。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一)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例如:甲替乙买胃药,却将毒药交给乙,意图杀害乙。当晚乙服药时发现不对,遂将药扔掉。次日,甲因后悔给乙打电话告诉其真相。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而非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

自动性即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能达目的而不欲"。例如:甲已经近距离地将枪对准乙的头部,正欲扣动扳机时,突然想起乙曾经在自己危难之际救了自己,就收起枪回家了。甲放弃具有自动性成立中止。如果甲正欲扣动扳机时,警察在100米外喊"住手",甲便逃走。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三)中止的客观性

客观性在不同阶段有不同表现。在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必须是真实地放弃,但如果只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则不构成中止。在实行终了的中止:在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例如:甲砍了乙两刀,看到乙血流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放了些纸巾便离去,乙最终死亡,不是中止行为。

(四)中止的有效性

有效性即成立中止,必须没有导致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否则,应当成立犯罪既遂。例如:甲杀乙,后甲悔悟,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不成立中止。若甲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毒后,见被害人痛苦难忍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由医生抢救脱险,成立中止。

三、真题演练

甲意图杀死乙后劫取其财物,但在着手杀人行为后,乙苦苦哀求甲不要杀死自己,甲便放弃杀人行为(未造成伤害),则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解析】:甲的行为满足上述犯罪中止的四个构成条件,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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