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人身自由权
一、知识点:人身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练习题
1.(单选)某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一当事人的信件进行拆检,弄清了案件并作出了判决。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院为了查明案情可以对当事人的信件进行拆检
B.法院对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信件无权拆检
C.法院对当事人所有的信件都无权拆检
D.法院拆检当事人信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作出公正的判决
2.(多选)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
A.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B.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C.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D.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参考答案
1.【答案】C。解析:对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检查,有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是没有权限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
2.【答案】ACD。解析:人身自由权包含四个方面: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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