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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刑事强制措施考点大汇总

来源: 2018-05-10 15:01

 刑事强制措施在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中涉及考察内容较多,且考点比较零碎,今天给大家总结下刑事强制措施在公安专业考试中的考点。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这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一般从对象、适用情形,决定机关,执行机关,程序,期限这些方面来考察。

一、拘传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情形: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程序: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拘传证》。期限:拘传持续时间不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程序:保证金起点数额为1000元人民币;保证人需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和保证金。期限: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月。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限定的居住区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期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情形: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五、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情形:应当逮捕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危险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可以逮捕的: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决定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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