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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考点解析

来源: 2018-05-10 15:01

 从2017年以来我国许多法律都进行了连续性的重大修改,例如民法总则、行政诉讼法、国歌法以及之后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宪法等等,这些法律的重大修改都对相关诸如事业单位考试、公安机关招警考试等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今天我们就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的三个可考性较强的修改点进行解析,以把握考试内容,精确命中考点,提高得分效率。

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时间,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时间可能会成为考试的时政题目,此处应当注意不要讲修订时间与实施时间混淆。

其次应当注意修改点中一些较为具有可考性的法律条文:

一、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了重大修改,新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旧法条中只写明给予回扣手续费或佣金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修改后则明确写出了那些人员属于贿赂对象,因此在选择题中可能会考察那些人员可以成为不正当金正行为的贿赂对象,因此应当对法条中新规定的人员重点进行关注。

二、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做出了重大修改。新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此处第一个修改点就是删去了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条目,增加了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条目,因此注意在之后考试中如果多选题中出现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说法不再是不正当行为,不可作为应选项,第二点奖金金额限制从5000元提高到了50000元,此处修改极易考察单选题。因此广大考生在复习中做到相关题目要认真对照,对于可考性较强的修改点一定要予以重视,从而保证题目的较高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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