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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之犯罪排除事由

来源: 2018-05-12 14:32

 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部分的知识点经常出现,尤其是关于罪与非罪的判断。一般来说,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即属于犯罪,但是在各地的真题中,也有很多行为就算造成了危害也不构成犯罪,这便是我们接下来要讲述的犯罪排除事由。

犯罪排除事由主要有如下两种:

一、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题目中我们怎么去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来看以下构成要件:

1.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例如互相斗殴、防伪挑拨等等。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冤有头,债有主")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2.防卫过当及其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切记: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罪名!

3.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构成条件有:

(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意图:具有避险意识;

(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伤及无辜")

(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舍小利,保大利)

以上内容希望大家认真理解记忆,尤其是要准确理解给大家加重标注的重点知识,以备考试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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