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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诉讼时效(上篇)

来源: 2018-07-02 11:35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即丧失依法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如果在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法院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如果法定期间经过,义务人主张不履行义务的,法院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对于权利人而言是不利的。

 
  那么,对于诉讼时效的我们应该知道那些内容呢?
 
  一、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1: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因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B.寄存的物品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为1年
 
  C.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D.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期限
 
  《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因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申明、拒付延付租金、寄存的物品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2017年10月1号生效的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就不再有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的区分。所以D选项正确。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例2:甲向乙借款20万,约定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分五期还款,最后一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在此期间乙都未向甲还款,甲也从未主张还款。直到2017年1月1日甲才向乙主张还款,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B.甲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
 
  C.甲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权利人甲主张权利还在诉讼时效内
 
  D.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C
 
  【考点解析】本题主要考核诉讼时效起算点
 
  此题为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形,分期旅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起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本题诉讼时效起算期间应该是2014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甲于2017年1月1日主张权利,还在诉讼时效期间,所以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C正确。
 
  三、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例3:甲向乙借款20万,约定2012年12月31日前还款,在此期间乙都未向甲还款,甲也从未主张还款。直到2017年1月1日甲打电话给乙要求还钱,乙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但同意还款5万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不用还甲钱,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B.乙需要还甲钱20万,因为他同意还钱
 
  C.乙需要还甲5万元,因为他同意还款5万
 
  D.乙需还甲20万,因为借款在诉讼时效期限内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察诉讼时效期间以及期间经过的抗辩
 
  本题诉讼时效期间应该是2013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所以D选项正确。《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所以乙同意还5万就只需要还5万,另外15万已过诉讼时效所以可以抗辩,不用还款。C正确。
 
  例4: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债权债务转让中抗辩权之延续。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选项B.C错误。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诉讼时效应当从2011年3月25日起算,截止到2014年3月24日止。期间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2013年3月25日以后,乙银行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可能再导致时效中断的效果。
 
  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债权并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因此,债务人丁公司可以向债权人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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