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宪法学之特别行政区制度
【考点背景】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事业单位中比较常规的考点,在考试中一般考察的频率很高,考点考察也很细致,所以对于细节的要求很高,需要进行细致的把握,注意不要与其他制度,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相混淆。
【考点结构】
(1)什么是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就是港澳台地区,所谓的“一国两制”指的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中国大陆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在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2)特别行政区没有哪些权力?
A外交权
外交权是只有主权国家才会享有的权力,特别行政区属于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不能享有外交权,但是可以享有一部分对外交往的权力。
B防务权
主要指的就是国防事务的权力,这个也是只有主权国家才能享有的权力,特别行政区不能享有该项权力。
(3)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有哪些?
A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这里要注意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区别。
B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C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所以像是港澳地区的案件,是不能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
【考点运用】
对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这个考点,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上需要考生进行区分记忆,这个考点难度并不大,加之近几年对对其考察有所增加,所以要作为一个新的考点重点进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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