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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浅析民法债的考点

来源: 2018-07-06 12:29

   民法是事业单位中考查的重点学科,尤其是2017年3月全人大会议通过了新的《民法总则》,自此更是各大考试的热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点考查财产关系之中,财产关系无非就分为物权和债权两块,今天我们一起探究一下在债权中民法到底有哪些考点。

 
  债是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的协议。债的形成原因主要来说有四种,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今天我们重点探讨什么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构成要件:没有法定的原因(法定的义务),没有约定的原因,他人因此获利了。
 
  (2)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比如说:小明看到路面上老人摔倒了,打的士将这个老人送往医院,打的费用、医院的挂号费小明先垫付,其实小明的这个行为就是无因管理,小明无因管理的费用应该由这位老人来承担。从这里大家会发现无因管理本质上就是资源做好事。
 
  【例题】(单选)李某将电脑遗失在火车站候车室,被旅客王某捡到,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王某可将电脑交给执勤警察,也可以自己用
 
  B.王某联系李某后声称可以返还,但要求李某支付50元快递费
 
  C.李某登报悬赏3000元寻找电脑,王某表示愿意归还,但李某以悬赏金额过高为由只同意支付1000元
 
  D.王某将电脑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经过6个月无人认领,电脑应归王某所有
 
  【答案】:B。解析:李某无因管理了,必要的费用应该返还,快递费就是必要的费用,因此B选项正确。而A选项电脑不能自己用。C选项这是诚信问题,D选项6个月无人认领就是国家的。故本题选B选项。
 
  2、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没有合法依据,他人受损,自己获利
 
  (2).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比如说:去超市购物超市多收了100元。那这100元属于不当得利之债,超市应该返还。但是同学们需注意:超过诉讼时效之后自愿还债不是不当得利。
 
  【例题】下列属于不当得利的是()
 
  A、王某欠小明50万,小明的父亲资源还了
 
  B、小明打麻将赢得50元
 
  C、国家发的奖学金
 
  D、超市多找的80元钱
 
  【答案:】D。解析:A选项是由合法的依据,BC都是有合法的依据的,只有D选项是没有合法的依据的,故本题选D选项。
 
  以上就是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点,祝同学们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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