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刑事强制措施区分记忆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一)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1.适用对象
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未被逮捕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决定机关
有权决定拘传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适用对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方式
(1)保证金。(2)保证人。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限定的居住区的一种强制方法。
1.适用条件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程序
(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3)期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拘留
拘留即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适用情形
适用拘留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必须有法定的紧急情况。
2.程序
(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五)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适用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2.适用机关
(1)批准机关: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但是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考题】
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答案?
A.只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B.可以适用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C.可以适用于自诉人
D.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
【参考答案】B。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因此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本题正确答案是B。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