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公职考试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常见考点,且较难理解。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生效。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中止制度进行了修改。本文将重点分析二者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产生原因不同
1、诉讼时效的中止产生的原因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诉讼时效的中断产生的原因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效力不同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练习: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张三请求李四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 1年B 2年C 3年D 4年
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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