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在各地事业单位中考试都会有所涉及,有的考查方式比较简单,直接考查共同犯罪的种类,或者概念。有的比较复杂结合案例考查,或者结合犯罪的形态考查。所以我们今天来学习一下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一般要求具有主观的故意,但是有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犯罪主体。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个以上的人。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三)犯罪客观方面。1.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2.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3.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主要有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例题:
甲是某公司领导,乙是该公司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乙违章超速驾驶,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排除C、D两项。另根据该解释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筆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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