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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陕西“米脂案”看死刑那些事儿

来源: 2018-08-16 12:42

         4月27日18时10分,赵泽伟袭击陕西米脂县第三中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制造了震惊全国的“4.27赵泽伟故意杀人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自认为在米脂县第三中学就读初中时受同学嘲笑致其心理受挫,遂对初中同学产生报复泄愤恶念。2018年3月底至4月初,赵泽伟先后在网上购买刀具五把,预谋作案。因未找寻到同学,赵泽伟将报复目标转为米脂三中在读学生。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泽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三把刀具,行至米脂县北门洞附近等候米脂三中学生放学。18时14分,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放学后涌入北门洞东侧的城隍庙巷,被告人赵泽伟掏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迎面冲入学生人流中,自西向东对途经的学生进行疯狂捅刺,致豆某某等9人死亡;姬某某等4人重伤;姜某某等7人轻伤;刘某在避险中致右足骨折为轻微伤。赵泽伟被闻讯赶来的三中教师、保安、学生制服,并移交出警公安人员。2018年7月10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4.27赵泽伟故意杀人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泽伟犯罪动机卑劣、犯罪目标明确,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法院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赵泽伟故意杀害学生的行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来看看判处死刑的条件,《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被告人赵泽伟造成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松、1人轻微伤,罪行及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这决定了对他的量刑结果。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而《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赵泽伟在被判处死刑的同时,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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