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公文知识:公文-----下行文规则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例如:甘肃省政府向下级各市下发文件,如果内容很重要,需要同时抄送给甘肃省的上级机关----国务院。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例如甘肃省政府向兰州市政府行文:省政府机构的内部构成分为省政府办公厅和其它部门,而省政府办公厅是辅助机关(即党政机关设立的负责协助领导机关处理日常工作并主管文秘和机关行政管理事务的综合职能部门 ,是为甘肃省政府服务的。)并且甘肃省政府办公厅与市政府同级,但是经甘肃省政府授权以后,省政府办公厅就可以向兰州市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但是在公文中必须注明已经省政府同意。而其它部门无此权利。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比如在职权范围内,公安部向公安厅行文,公安厅向公安局行文就属于此类。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例如有项工作涉及教育部和交通运输部,需要两个部门协商一致后共同行文,但是教育部未和交通运输部协商一致,就擅自行文。那么二者的上级机关国务院会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这篇公文。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例如兰州市教育局受双重领导(一个是兰州市政府、另一个是甘肃省教育厅),此时甘肃省教育厅要向兰州市教育局行文,如果甘肃省教育厅觉得确有必要,可以在行文的过程中,抄送给兰州市教育局的另一个上级机关---兰州市政府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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