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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善意取得重要考点

来源: 2018-08-17 14:33

         一、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二、构成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许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三、法律效力

(一)受让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四、适用范围

(一)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五、重要考点

(一)受让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例题参考:

1.上课期间,甲将自己价值2000元的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手机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并不知道手机是甲的,那么丙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解答:可以。丙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乙受让该手机时是善意的,对手机是否属于甲并不知情,乙基于甲的意思占有该手机,实施了无权处分,手机价值2000元,二手手机1800元价格转让符合市场价格,价格合理,最后手机作为动产,无权处分人乙已经将手机交付给了丙,手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因此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可以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2.农忙时节,赵某外出,将自家耕牛委托给了邻居王某照看,后王某将耕牛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外村不知情的刘某,后赵某发现此事,将王某、刘某诉至法院,此时刘某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解答:可以。刘某作为受让人,在取得耕牛的时候并不知道王某是无权处分,也并不知道耕牛真正的主人为赵某,受让时是善意的,出让人王某只是对耕牛进行照看保管,并没有处分的权利,构成无权处分,王某是以合理的价格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且耕牛已经交付。因此构成善意取得,刘某可以取得所有权。

(二)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相对应的是恶意,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

例题参考:

1.小江将自家价值1500元的山地自行车借给了邻居小王,小王家里特别特别穷,拿到了车之后特别开心,并且心生一计想要把我的车卖了换钱,于是他把车卖个了他的发小小张。小张对于小王的家境很了解,对自行车是否属于小江并不知情,虽然疑惑但最后还是将车买了下来,此时小张是否取得能取得所有权?

解答:不能,虽然小张受让时对自行车的属于小江的事实并不知情,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自行车已交付,但是小张作为小王的发小,对小王家境十分了解,对小张来讲他完全有能力知道对于小王的家里来讲不可能会有条件买这样的车,但仍然购买,这就不属于善意,因此无法构成善意取得,小张不能取得自习车的所有权。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例题参考:

1.甲和乙是多年的老友,两人因为摄影而相识,对摄影有着浓厚的兴趣。一次乙参加一个国际影展,跟甲借了价值20000元的单反相机。后在影展上结识了美貌的丙,乙对丙一见倾心,为了显示自己的财力,乙将单反相机送给了知情的丙,后甲将乙和丙诉至法院,问此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解答:不构成。虽然丙受让该单反相机的时候是善意的,乙也构成无权处分,相机也已经交付给了丙,但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合理的价格是指第三人取得该物必须是以买卖的方式进行,不能是以赠与,借等方式取得,乙将单反送给了不知情的丙,因此不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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