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湖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为的区分

来源: 2018-08-17 14:46

         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一直是属于考察重点。行政行为的内容比较抽象,很多同学在学习这一部分的时候感到很吃力,尤其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分类问题。下面,我们通过行政法的一些理论,帮助大家更好地去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人、事以及效力范围的不同划分的。要区分这两类,可以从以下标准判断:

第一,此行为是否可以多次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反复适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可以多次反复适用的。

第二,此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情,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不是特定的。

第三,此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已经发生的事项产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将来的事项产生效力。

这一分类构成了行政救济的基础,尤其涉及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时候。

下面我们通过题目来训练下做题时的思路

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A.某市公安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因合同纠纷起诉某公司的行为

C.某市公安局因张三超载行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D.某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

答案:C。解析,A项公安局建办公大楼不属于行政行为;B项民政局起诉某公司也不属于行政行为;C项公安局对张三进行处罚,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D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本题答案为C。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