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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民事诉讼之调解制度归纳

来源: 2018-08-21 11:50

         民事诉讼的调解是当事人出现了争议和纠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合法协商一致,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接下来我们就对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相关规定进行总结。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二、重点理论总结

(一)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3.合法原则

(二)调解的适用范围

1.应当适用: 离婚诉讼、简易程序中应当先行调解案件。

2.可以适用:一审、二审、再审。

3.不得适用: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案件。

(三)调解的程序

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例题分析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

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C.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D.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可以不记入笔录,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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