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从“阴阳合同”看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新京报讯 (记者沙璐)昨日,针对网上反映的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将开展调查核实。
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称,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回应称,江苏省地税局依法组织对有关涉税问题开展调查核实。
江苏省地税局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网上反映的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江苏省地税局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无锡市地税局官方微博“无锡地税”也发声表示,对于大家关注的问题,该局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那到底“阴阳合同”在民法上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呢,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具有怎么样的效力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也绝对没有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
《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实施以下行为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就在开篇是说的“阴阳合同”就属于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关系。无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通常会以案例的形式或者考查种类的方式出现,那我们来看看具体的考法。
题目展示: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属于当然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C.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D.行为人对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答案】A。解析:《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实施以下行为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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