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出“师”必捷,“宪”人一步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所谓主权就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就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确认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其次,确认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经济基础。最后,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组织保障。重点理解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是指人之为人的权力,人作为人维持其生存、形成独立人格,保持人的尊严、完善自己的权力。宪法保障的人权首先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2004年被写入宪法。
3.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依法治国,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第二,国家权力相互间的制衡。在我国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注意这与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衡原则是不一样的,分权制衡原则是将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而制衡原则是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智慧,实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在集中的领导下民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受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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