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这个考点与法的概念考点紧密相连,法的五个特征中其中有三个特征在法的概念中有直接的体现,因此,在学习法的特征时应回顾和联系法的概念。
首先简单回顾法的概念,由此学习法的五个特征。在具体学习特征之前,学员应知道法的特征的具体考察方式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直接原文考察:如直接表述一个概念,问体现了法的什么特征;二、间接案例考察:如在题干中描述一个情形或者一个谚语又或者是一个简单的小案例,问你体现了法的什么特征。这两种不同的考察方式就决定了在学习法的特征时一是需要准确记忆每一个法的特征的含义,二是需要理解每个法的特征的内涵,能够具体运用并且在各个特征之间有所区别。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的特征是一个常考点,是重点,但不是难点。在五个法的特征中前四个特征考察频率较高,需要重点理解。
(1)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结合法的概念第五层涵义(法是行为规范的总和),理解规范性这一特征:法是行为规范,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必须做。法只调整人们的行为而不调整人们的思想,所以“我想杀死张三”或者“我在日记本中计划了一百种杀死张三的方法”都不是违法,也不是犯罪,因为这只是我的思想,而不是行为,所以法是不调整,不规范的。但是如果我开始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比如有了“买毒药的行为”“跟踪被害人踩点的行为”甚至是“已经实施了杀死张三的行为”,这些都已经是违法或者犯罪的行为了,都是法律可以调整和规范的了。所以在做题时出现了“规范”“行为”这样的关键词一般就是体现了法的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
如果把国家比喻为一个有思想的人,谁制定的法,那么法就一定体现着谁的意志。而正是由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所以法就反映了我们国家的意志和态度,比如我们国家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贪污罪适用死刑就体现了我国对于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3)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规范体系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法保障实施的力量。国家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力量而不是唯一力量。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比如说家教家规是行为规范,校规校纪是行为规范,党章党纪也是行为规范,还有一种大家常见的行为规范即道德,这些行为规范都具有强制力,但是法与以上这些行为规范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呢?就是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与制裁。这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最主要的区别。同时国家强制性也是法最主要最重要的一个特征。
当然,还需要明确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4)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法在适用对象上具有普遍性。这个很好理解,法对国家领域范围内所有的人都适用,不管是平民百姓还是高官政要,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所以法在适用对象上具有普遍性。第二,法在空间效力上具有普遍性,即法在其管辖范围内都是普遍有效的。如,请问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什么范围内是有效的?对的,在我国的领域范围内都是有效的,这说明《刑法》在我国领域范围内是普遍有效的。那么再问大家,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条例》是否具有普遍性?(有同学可能会回复“有”或者“没有”),山东省人大制定的这个条例是不是法?对,它同样是法,但是这个“法”是不是仅在山东省的范围内有效,但是我们能因此否认它不具有普遍性吗?不可以,因为它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是普遍有效的,这也体现出法具有普遍性。
(5)程序性——法是由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法从制定到执行、适用、遵守都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所以我们国家在制定三大实体法的同时制定了三大程序法,又叫做三大诉讼法。这就充分体现出了程序性的重要性。比如法的制定它是有过程的,从 提议、拟定、审议、修改、通过都要按照程序,如果程序错误就会导致违法。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