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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考点(五)

来源: 2018-06-25 20:14

   湖南农村信用社法律考点-刑法总则

  考点1: 刑法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名"和"法定刑"都要由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即禁止溯及既往。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基本内容:平等地认定犯罪(定罪上的平等);平等地裁量刑罚(量刑上的平等);平等地执行刑罚(执行上的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考点2: 犯罪和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特征:危害社会行为; 触犯刑律行为;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犯罪具有4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16 岁以上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14 到 16 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14 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聋哑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2)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形态。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犯罪既遂: 一般要求结果发生,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除外。

  笔记:(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四)刑罚

  刑罚的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主刑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考点3: 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为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但是注意无过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笔记:对于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能够进行正当防卫。

  考点4: 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危险,不得已给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避免损失,以较小损害避免较大损害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不适用。

  避险过当是指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对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5: 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1、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一般累犯: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2、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 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 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3、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分子,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5、缓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适用缓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人不是累犯

  (3)必须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刑罚的执行: 减刑、假释和追诉时效

  (1)假释的适用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必须不是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时效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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