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考点(三)
考点1: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力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许可的主体及规范性文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许可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和决定的形式设定许可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会、经济特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4、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委托许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该行政许可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权。
注意: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这一点与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同。
考点2: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拘留)
2、财产罚(罚款、没收)
3、行为罚(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4、申诫罚(警告)
(2)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 (做好笔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重要法条: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设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 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考点3: 行政复议
(一)概念和原则: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形成纠纷,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笔记:行政复议的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
2、不适用调解原则
3、不停止执行原则
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
1、政府的工作部门,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上级工作部门;
3、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政府或政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
5、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6、撤消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继续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程序:
申请期限:60 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决定和履行决定。
(四)行政复议范围: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内部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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