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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考点(一)

来源: 2018-06-26 20:27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

  考点1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2、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制定和修改不同普通法律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笔记:宪法修改的特殊规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考点2 宪法修改内容

  1988:私营经济合法化和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转让

  1993:国家任务: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营企业改国有企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999: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等

  2004: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尊重和人权"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建立健全社会制度的规定。

  考点3: 选举制度

  1.选举普遍性:

  凡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性:我国选举法上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平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是必要的、合理的。(选举法草案在全国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正在讨论修改,城乡代表同比例)

  3、直接和间接选举

  笔记: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地市级、省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间接选举

  4、秘密投票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5、民主选举的:物质和法律

  笔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考点4 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内容: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笔记: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

  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因此,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4、人身自由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7、监督权等。

  考点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修改宪法(修宪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每届人大的任期是 5 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笔记: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宪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权

  考点6: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2)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特别行政区特别之处:

  1、一国两制 2、高度自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当地人管理:亦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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