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结算账户的处理?
15. 撤销结算账户的处理?
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作如下处理:(1)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或关闭或者因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需要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3)银行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时,应在其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由经办人员签署名章,同时在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4)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银行方可办理销户手续,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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