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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考点(四)

来源: 2018-11-05 16:51

   考点1:民法概念和原则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

  人身关系: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等。

  考点2: 民事主体

  1、自然人与公民:

  笔记: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自然人: “法人”的对称。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

  笔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其他民事行为则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代理。

  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注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判断标准:

  (1)年龄

  (2)智力状况:完全不能表达意志 ,不能完全表达意志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条件:依法成立; 必要财产或经费; 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笔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考点3: 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形式要件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能力外的行为,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

  注意: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2、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伪装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借合法之名,行非法之实。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三)效力待定行为

  1、无权处分行为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等

  (四)可变更或可撤销行为:

  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意思表示不真实,但不损害国家利益

  考点4: 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的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效果: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消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此即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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