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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考点(九)

来源: 2018-11-05 16:54

   考点5: 合同

  笔记:《合同法》所指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

  2.无权代理合同,即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三)无效合同,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五)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点6:债的担保——保证和定金

  一、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1)分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时按连带责任保证论。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法定保证期间推定:

  六个月——当事人未约定的保证期间(担保法26条)

  ——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司法解释32)

  两年:当事人约定还清本息为止的,(司法解释32条)

  (3)保证责任的消灭、减少与不变

  保证责任的消灭 :

  A、主债务人清偿了债务

  B、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C、债权人放弃保证

  D、债权转让,保证合同约定禁止转让或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司法解释28)

  E、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消灭(司法解释29)

  保证责任的减少

  主合同内容变更,减轻债务人责任的,保证人就减轻的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

  保证责任不变——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A、主合同履行期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0条)

  B、主合同内容变更,加重债务人责任的,保证人在原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定金:

  定金以主合同的成立要件为前提,必须写上定金字样,必须实际交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注意:A、定金罚则:《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担保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定金与违约金两者只能选其一。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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