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培训
导航

2019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考点(十八)

来源: 2018-11-05 20:26

   物权法

  (一)物权概述

  1、物,重要的区分是动产和不动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意义:

  (1)重要的意义在于物权变动条件不同,不动产的让与必须以书面形式,依登记而生效,动产的让与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依交付而生效。

  (2)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押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3)不动产涉诉实行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受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市区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谱专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可以由国家所有也可由集体所有。

  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生产、孳息、先占、强制取得、添附等。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继受取得的方法主要有: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受遗赠等。

  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添附是附合、混合、加工的通称,是动产所权丧失、取得的原因。

  2、《特权法》关于所有权的特别规定

  《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重要法条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处理的重要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共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分担义务。

  《物权法》关于共有的重要法条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在我国,用益物权主要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

  《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法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