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湖南农信社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犯罪主体
同学们,农信社对于刑法的考察较少。所以我们只要学习刑法中的一些重点内容即可。其中一个重点就是犯罪四要件之一即本节要学的犯罪主体。多以案例形式来进行考察。我们要注重理解,能灵活运用。
犯罪主体就是刑法当中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是考察的重点。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呢?并不是。要考虑两个因素,年龄和精神状况。首先学习刑法对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①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注意,这类人是对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承担任何责任,民事赔偿一律由监护人承担,精神问题严重的,必须由法院来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②相对责任年龄:已满14不满16周岁。注意:满14周岁的标准必须是生日的次日而不是当天。他们只有触犯了这8种特定的行为才要承担刑事责任。烧——故意放火罪,杀——故意杀人罪,淫——强奸罪,掠——抢劫罪,伤——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贩——贩卖毒品,爆——爆炸罪,投——投放危险物质罪。注意:都是故意犯罪,不需要对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仅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轻伤也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③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注意:16周岁包含本数,也是生日次日起算。
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已满14不满18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注意:因为他们毕竟是未成年人,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可塑性强,所以应当受到刑法的特殊保护。考试常考应当还是可以。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手段极其残忍的话不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注意: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大,所以是可以从轻、减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所以是应当从轻、减轻。
然后学习单位犯罪。单位犯罪都必须是刑法有明文规定的,例如:单位行贿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前面说过,一个人是否真的要对他的犯罪行为负责,除了要看他的年龄,还得看他有没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精神状况。这种能力我们在刑法上把它称之为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行为的辨认或制的能力,如果这种能力有欠缺,就应当在刑法处罚上有所区别。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全疯,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类人的所有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半疯。这类人有一定的控制和辨认能力,所以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③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讲解:除了前两类,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另外,特别注意三种情形:
①间歇性精神病人:这类人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经法定程序确认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比如《情深深雨蒙蒙》里面的可云
②醉酒的人犯罪:醉酒的人,他的意识是不清醒的,但他的意志是可控的,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他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需要完全负刑事责任。比如醉酒导致的交通肇事罪需要负全部刑事责任。注意,醉酒的人犯罪的,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③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这类人是身体残疾的可怜人,对于社会的感知特别弱,所以刑法对其给予特殊照顾。对他们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不是应当,具体要看法院的具体裁判。
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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