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湖南农信社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农信社的备考当中,有时会涉及到票据法当中的考点,三类票据中汇票是最常考查的,我们今天就一起来学习汇票当中的一个知识点——汇票的背书。这部分在农信社的考题当中难度不大,需要大家对票据的概念进行理解消化,才能更好地做对题。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指有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概念当中需要大家把握几个关键点,第一,汇票有两种付款方式,一种是见票即付,一种是指定日期,而本票和支票都只能见票即付,这就决定了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第二,支付是无条件的,所以汇票出票不得附条件,一旦出票附条件,票据则是无效的。
二、汇票的背书
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背书应当有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这个概念当中同样需要把握几个考点,第一,我们说票据具有流通性,那如何流通呢?便是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从而实现票据的流通;第二,背书转让是不需要经过票据债务人同意的,也就是说想转随便转,没有限制。但是也有几种特殊的情况,叫做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
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A—B—C—D—E,假设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再背书转让给E。如果我们把C称为背书人的话,那么D就是被背书人,C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此时D把票据转让给E也是有效的。那如何理解C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呢?E如果找付款人付款,而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话,那么E能找前手行使追索权,对于E来说ABCD均为前手,但是由于C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所以现在E便不能找C行使追索权了。如果是A在出票的时候就记载了“不得转让”自由,那汇票就不可以转让了。
3.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回头背书是有效的,比如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再背书转让给A,这是可以的。
4.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供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也就是说背书如果附条件了,背书仍然有效只不过条件无效,我们就当这个条件不存在即可。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背书转让汇票是不带找零的,只能整体转让。
6.期后背书。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券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超过期限的汇票再背书转让,或者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再背书转让都是期后背书,均为无效。
祝大家备考成功!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