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资格考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委托鉴定的途径共有以下3种: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行政委托、司法委托。医学会不接受医患任何单方的申请;不接受非法行医造成的人身损害,由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