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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南执业医师卫生法的概念与渊源

来源: 2018-12-19 15:06

 “卫生法的概念和渊源”属于中西医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的考点,此知识点基本每年就会考核一次,对于这个知识点考试大纲要求如下。

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母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部门法的立法依据和基准。我国《宪法》中有关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医疗卫生方面的条款,就是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之一,是制定卫生法的重要依据,并在卫生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作为卫生法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卫生基本法律。现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非基本法律有十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3.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发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国务院直接发布;另一种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西医药条例》等。卫生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在卫生法法源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它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只能在制定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为卫生法法源,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使用。
6.卫生规章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单独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卫生规章。如《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7.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是指以技术标准形式发布的与卫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卫生法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双重性质,因此卫生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就成为卫生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8.卫生国际条约 卫生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性文件,是卫生法的一种特殊法源,如《国际卫生条例》、《麻醉品单一公约》、《精神药品公约》等。一旦生效,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一律适用于我国的国家机关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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