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南中医执业医师: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原则主要包括四部分: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有益)原则和公正原则。
一、尊重原则
(一)尊重原则的含义
在医护实践中,尊重原则是指对患者的人格尊严及其自主性的尊重。像知情同意、知情选择、要求保守秘密和隐私等均是患者自主性的体现。
(二)患者实现自主性的条件
患者的自主性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
①它是建立在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适量、正确且患者能够理解的信息基础之上的。对患者缺乏必要的信息公开,那么患者难以实现其自主性。
②患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自主能力。对于丧失自主能力或缺乏自主能力是不适用的。他们的自主性由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代替。
③患者作出决定时情绪必须处于稳定状态。
④患者的自主性决定必须是经过深思熟虑并和家属商讨过的。也就是说,患者在作出决定时,知道医护问题的种种选择办法及它们的可能后果,并且对这些后果作出利弊评价,最后经权衡并和家属商讨后作出抉择。如果患者未经周密思考而轻率地作出决定,往往不能反映患者的真实自主性;或者不与家属商讨,有时也难以实现。
⑤患者自主性决定不会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发生严重冲突。也就是说,当患者的自主性会对他人、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危害时,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三)尊重原则对医务人员的要求
这一原则要求医务人员:
①平等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人格与尊严。
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和选择的权利,而对于缺乏或丧失知情同意和选择能力的患者,应该尊重家属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和选择的权利。然而,在生命的危急时刻,家属或监护人不在场而又来不及赶到医院时,医务人员出于患者的利益和责任,可以行使家长权。
③要履行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选择的责任。要对患者和社会负责。
二、不伤害原则
(一)不伤害原则的含义及其相对性
不伤害是指在诊治、护理过程中不使患者的身心受到损伤。
(二)临床上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情况
临床上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包括躯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这些伤害依据与医务人员的主观意志的关系,又可划分为有意伤害与无意伤害、可知伤害与意外伤害、可控伤害与不可控伤害、责任伤害与非责任伤害。
(三)防范伤害患者对医务人员的要求
为预防对患者的蓄意伤害,或为使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对医务人员提出以下要求:
①培养为患者利益和健康着想的动机和意向,杜绝有意和责任伤害;
②尽力提供最佳的诊治、护理手段,防范无意但却可知的伤害,把不可避免但可控的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③对有危险或有伤害的医护措施要进行评价,要选择利益大于危险或伤害的措施等。
三、有利(有益)原则
(一)有利原则的含义
有利原则又称有益原则。在医学实践中,有利原则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有利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履行对患者有利的德行,即医务人员的诊治、护理行为对患者确有助益,既能减轻痛苦或同时又能促进康复;广义的有利原则不仅对患者有利,而且医务人员的行为有利于医学事业和医学科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人群、人类的健康和福利。然而,通常有利原则首先是指狭义的说法。由上看出,有利原则比不伤害原则的内容广泛,层次也高。
(二)有利原则对医务人员的要求
这一原则要求医务人员的行为对患者确有助益,而且在利害共存的情况下进行权衡。为使医务人员的行为对患者确有助益,要求:
①医务人员的行为要与解除患者的痛苦有关;
②医务人员的行为可能减轻或解除患者的痛苦;
③医务人员的行为对患者利害共存时,要使行为给患者带来最大的益处和最小的危害;
④医务人员的行为使患者受益而不会给他人带来太大的伤害等。
四、公正原则
(一)公正和公正原则的含义
公正即公平或正义的意思。公正原则包括报偿性公正、程序性公正和分配性公正,而分配性公正又包括公正的形式原则和公正的实质原则。公正的形式原则是指分配负担和收益时,相同的人同样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在医护实践中,公正的形式原则是指类似的个案以同样的准则处理,不同的个案以不同的准则处理。
(二)公正原则对医务人员的要求
这一原则要求医务人员:
①公正地分配卫生资源。医务人员既有宏观分配卫生资源的建议权,又有参与微观分配卫生资源的权利,那么应根据公正的形式和实质原则,运用自己的权利,尽力实现患者基本医疗和护理的平等。
②不仅在卫生资源分配上,而且态度上能够公正地对待患者,特别是老年患者、精神病患者、残疾患者、年幼患者等。
③在医患纠纷、医护差错事故的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
一般地说,尊重原则与不伤害原则是最底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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