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南中医执业医师:医学伦理学之“安乐死”
安乐死的含义:(主要按照类型不同有所划分)
按照安乐死的执行方式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①主动安乐死又叫积极安乐死,是指鉴于病人治愈无望,痛苦难耐,应病人或家属的请求,医务人员采用药物或其他主动的手段促进病人生命的结束,让其安然死去。这类安乐死被称为“仁慈助死”,所采取的措施常称之为“无痛致死术”。
②被动安乐死又叫消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应病人或家属请求,不再给予积极治疗,而仅仅给予减轻痛苦的适当维持治疗,任其自行死亡,故又称为:“听任死亡”。
按照患者同意方式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①自愿安乐死是指患者有过或表达过同意安乐死的愿望,患者本人要求安乐死。
②非自愿安乐死是指患者没有表达过同意安乐死,根据患者家属的请求,由医生依据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安乐死,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如婴儿、昏迷不醒的病人、精神病患者和认知能力严重低下者)。有人把非自愿安乐死称为“仁慈杀死”。
安乐死的实施现状
(一)安乐死的立法
荷兰是最早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二)当前安乐死的实施状况
比利时2002年立法,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在符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和要求时可以对病人实行安乐死,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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