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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母婴保健法的相关知识

来源: 2019-05-29 21:38

 1.婚前保健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①严重遗传性疾病;

②指定传染病;

③有关精神病。

(2)婚前医学检查意见: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3)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2.孕产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①母婴保健指导;

②孕妇、产妇保健;

③胎儿保健;

④新生儿保。

3.医学技术鉴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2)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同时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①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②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法律责任

(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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