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南医学招聘-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备考点——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1日实施。
1.献血制度: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血站的规定
(1)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2)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3)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4)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5)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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