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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规定

来源: 2019-05-29 21:38

 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需使用专用处方。

二、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三、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四、非注射剂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患者或者代办人需出示下列材料: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七、为癌症疼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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