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艾滋病防治法
一、概述
1.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2.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措施: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1)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
(2)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
(3)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
(4)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
(5)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
(6)健康教育措施;
(7)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二、艾滋病患者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二)义务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艾滋病的关怀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1)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2)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3)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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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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