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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规——采供血的管理

来源: 2019-06-01 17:30

 采供血的管理:

1.血站采供血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未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2.血站技术人员必须经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得采集其血液。

4.血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献血者的血液,并在《无偿献血证》及献血档案中记录献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献血时间、地点、献血量、采血者签字,并加盖该血站采血专用章等。

5.血源、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十年。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期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血站基本标准》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必须标明: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七)储存条件。

6.特殊血型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由供需双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后实施,实施中由需方血站对血液进行再次检验,保证血液质量。

7.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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