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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规——处方的监督管理

来源: 2019-06-01 17:30

 医疗机构对处方的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的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2.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的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4.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①被责令暂停执业

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

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⑥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5.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7.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8.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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