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在《药品管理法》中共7条(22~28条),《实施条例》中共8条(20~27条)。主要包括对医疗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调配处方及药品保管的规定。
(一)医疗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
1.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他们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并能严格执行国家药事法律、法规和政策。
2.药剂技术工作必须由药学技术人员承担,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只能从事非药剂技术工作。
(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规定:
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医疗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3.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4.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是本单位需要,而市场上没用供应的品种,并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5.配置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质量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广告。
(三)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调配处方及药品保管的规定:
1.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2.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严格依据医师处方调配发药,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发现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签字更正后方可调配。
3.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根据药品特性和剂型特点,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