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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

来源: 2019-06-01 17:37

 一、医疗机构使用

1.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2)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3)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4.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二、实验研究

1.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

(2)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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