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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规——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资料

来源: 2019-06-01 17:37

 一、总则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此条需要注意方针和机制及管理是不一样的,分开记忆,不要混淆。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此条需要注意应当承担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用人单位。

3.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此条需要注意其制定标准的部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二、前期预防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4.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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